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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9日 星期五

飲用水水質標準

飲用水水質標準規定飲用水檢測項目的數值。儘管所有人都需要攝取水才能存活,而水又可能含有有害物質,目前國際間仍沒有統一的規範,不同版本的標準某些個別項目有相當落差。
已開發國家適用於其國家的飲用水水質標準。例如,歐盟制定的歐洲飲用水指令以及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EPA)訂定的安全飲用水法。對於尚未制定相關立法或行政條例的國家,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相關準則以提供參考。
雖然存有飲用水水質標準,但各國法理基礎、執行程度不一,性質可能為目標、準則、或較嚴格的規章。

檢驗標準

飲用水水質標準看似只羅列檢測項目的合格數值範圍,但實際上需記載檢測地點、檢測方法、檢測次數、分析方法、實驗室認證 AQC 等等細節。此外,有些標準需要計算數據(如:平均值)以判定是否符合標準,或者更複雜及詳細的數學計算,考量時間與季節性變化、同類物質的總和、及去除異常數值或異常結果。
標準表格中的項目包含:物質濃度(如: 30 毫克/公升)、計數(如:大腸桿菌 500 個/公升)、或者統計值(如:平均濃度 2 毫克/公升)等等。許多國家不只規範有害物質的數值,同時也規範影響適飲性、感觀的項目,如:色度濁度PH值等。
同樣一種物質可能有數種表示方式,舉例而言,亞硝酸鹽能以亞硝酸根(nitrite ion)或者(N)表示濃度。1.4 mg/l "以氮計" 相當於 4.6 mg/l "以亞硝酸根計" 亞硝酸鹽濃度,數字上相差三倍之多。

各國標準

歐盟標準

歐盟會員國應根據歐洲飲用水指令,將內容納入國內法律,達成其訂明的目標。

美國標準

在美國, 訂定水質標準的法源依據為安全飲用水法 (SDWA) ,由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執行。各州亦可制定州立標準,比國家環境保護局的規定更加嚴格或者增加額外的檢驗項目。

項目
世界衛生組織 
歐盟
美國
中國大陸
台灣 
0.5 µg/l
0.10 μg/l
0
0.5 µg/l
未標明
10 μg/l
10 μg/l
10 μg/l
10 μg/l
10 μg/l
20 µg/l
5.0 μg/l
6.0 μg/l
5.0 μg/l
10 µg/l
700 μg/l
未標明
2 mg/L
700 μg/l
2 mg/L
10 μg/l
1.0 μg/l
5 μg/l
10 μg/l
5 μg/l
苯並[a]
0.7 µg/l
0.010 μg/l
0.2 μg/l
0.01 μg/l
未標明
2.4 mg/l
1.0 mg/L
未標明
5 mg/l
未標明
3 µg/l
10 μg/l
10 μg/l
10 μg/l
10 μg/l
3 μg/l
5 μg/l
5 μg/l
5 μg/l
5 μg/l
50μg/l
50 μg/l
0.1 mg/L (總鉻)
50 μg/l (六價鉻)
50μg/l (總鉻)
2 mg/l
2.0 mg/l
1.3 mg/l
1 mg/l
1 mg/l
不予標明
50 μg/l
0.2 mg/L
50 μg/l
50 μg/l
30 µg/l
3.0 μg/l
5 μg/l
0.03 mg/l
0.005 mg/l
0.4 µg/l
0.10 μg/l
0
0.4 μg/l
未標明
1.5 mg/l
1.5 mg/l
4 mg/l
1 mg/l
0.8 mg/l
10 µg/l
10 μg/l
15 μg/l
10 μg/l
10μg/l
6 μg/l
1 μg/l
2 μg/l
1 μg/l
2 μg/l
70 µg/
20 μg/l
未標明
20 μg/l
10 μg/l
50 mg/l
50 mg/l
10 mg/L (以氮計)
10 mg/L (以氮計)
10 mg/L (以氮計)
3 mg/l
0.50 mg/l
1 mg/L (以氮計)
未標明
0.1 mg/L (以氮計)
40 μg/l
10 μg/l
50 μg/l
10 μg/l
10 μg/l
40μg/l
10 μg/l
5 μg/l
40 μg/l
5 μg/l

2018年3月7日 星期三

飲用水水質標準調整訂定因素

一、細菌性標準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之原因如下:

(一)總菌落數自然存在於環境中,包括所有的致病性及非致病性細菌,通常與水媒疾病的爆發無相關性。

(二)總菌落數為傳統的微生物管制項目,管制目的是消毒效率之評估指標,對健康無影響。

(三)爰將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配水管網,以免在水質稽查管制抽驗工作時,造成爭議或執行困難。

二、關於化學性標準影響健康物質方面:

(一)總三鹵甲烷之最大限值,加嚴至0.08毫克/公升。其理由如下:

1.總三鹵甲烷在1993年已被世界衛生組織認定為2B(可能致癌物),在1997年美國環保署認定為B2(可能致癌物)。此污染物會提高膀胱、肝、腎、中樞神經的罹患癌症機率。

2.關於飲用水中總三鹵甲烷對人體致癌風險:

(1)世界衛生組織(2004年)終身的致癌風險10-5(每十萬人有一個人)所建議之飲用水水質安全基準。對於總三鹵甲烷各個污染物在飲用水水質建議基準分別為:一溴二氯甲烷60微克/公升、三溴甲烷100微克/公升、三氯甲烷200微克/公升、二溴一氯甲烷100微克/公升。

(2)美國環保署於2004年對飲用水水質標準中總三鹵甲烷之健康基準建議係以各項污染物致癌風險之建議值(10-4)為依據,亦即一溴二氯甲烷:0.1毫克/公升、三溴甲烷:0.8毫克/公升、二溴一氯甲烷:0.09毫克/公升、三氯甲烷則未列入。1994年修訂總三鹵甲烷最大限值為0.08mg/L,並於1998年公告飲用水消毒副產物第一階段管理規則要求所有公共供水系統於2004年符合前述標準。

(二)溴酸鹽設定最大限值之原因如下:

1.溴酸鹽管制項目,此為消毒副產物之一,依據國際癌症中心(IARC)之致癌分類係屬疑似人體致癌物(Group 2A )。該標準僅限於 管制使用臭氧消毒淨水場之清水。

2.關於飲用水中溴酸鹽對人體之對人體致癌風險:

(1)根據美國環保署於2001年3月提出整體風險評估(IRIS)(EPA/635/R-01/002)之報告:估計成人體重若以70公斤 計算,每人每天攝取2公升 的水量,終其一生致癌風險若為10-4,10-5,10-6時,則建議飲用水中溴酸鹽濃度分別設定之範圍在5μg/ L,0.5μg/ L,0.5μg/ L。

(2)加拿大於1999年1月由溴酸鹽致使老鼠腎臟細胞腫瘤專業報告推估一個人終其一生,若飲用含有溴酸鹽濃度1μg/L的飲用水,則其致癌風險值在1.55×10-6 ~ 2.19 ×10-6 間。同時根據Kurokawa研究團隊計算人類終其一生其致癌風險若為10-4,10-5,10-6時,建議飲用水中溴酸鹽濃度分別設定之範圍在46-65μg/ L,4.6-6.5μg/ L,0.46-0.65μg/ L。

3.國外溴酸鹽管制情形:

(1)美國(2002年)飲用水水質標準10μg/ L (0.01ppm)。係以「年平均值為依據,非單一水樣含量作為判定標準,水廠例行性監測頻率每月1次。

(2)加拿大(2003年)飲用水水質標準過渡期最大可接受濃度10μg/ L。

(3)世界衛生組織(2003年)歐盟(2003年)飲用水水質基準10μg/ L。

(4)歐盟(2003年)飲用水水質基準25μg/ L。

(5)蘇格蘭(2000年)飲用水水質基準10μg/ L 。

(6)英國(2001年) 飲用水水質標準10μg/ L。

(7)澳洲(2002年)、紐西蘭 (2002年)飲用水水質基準(GV)為5μg/ L。

(8)日本(2003年) 飲用水水質標準最大限值(MCL)10μg/ L。

三、關於影響適飲性物質:

(一)水中之硬度乃源於溶解多價之金屬離子(以碳酸鈣為單位),主要包括鈣、鎂離子,其餘如鍶、鐵、錳均屬之。而鈣、鎂均為人體必要之微量元素,每人每天都必須自飲食中攝取相當量,方能維持生理機能(鈣﹕0.7-2.0公克﹔鎂:3.6-4.2毫克);且由於人體對水中鈣與鎂離子吸收效率尚不明確,總硬度過高之飲水與泌尿系統結石疾病間之相關性目前尚無定論。另依國內外文獻部份流行病學調查資料顯示飲用水中總硬度與對人體心臟血管疾病呈負相關性,即總硬度過低反造成心血管疾病。

(二)國外總硬度管制情形:

1.世界衛生組織(2003年)、歐盟(2000年)、美國(2002年)因需考慮其他不確定因素,仍持保留態度,認為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會對人體健康有影響,故均未規定對健康影響之建議值,所以只考慮影響飲水的適飲性。世界衛生組織網站在1993年曾提及總硬度小於100 mg/L屬軟水且具腐蝕性;大於200 mg/L會增加水垢;大於500 mg/L則消費者無法接受。

2.英國(2000年)飲用水水質基準150-625ppm。

3.德國(2001年)飲用水水質允許總硬度(以碳酸鈣為指標)其允許的標準(allow standard)為500ppm;適合的標準(suit standard)≦300 ppm。

4.紐西蘭 (2002年)、澳洲(2002年)為考量飲用水水質之感官問題設定管理目標其基準(GV)為200ppm。澳洲認為水質中總硬度小於60 ppm為軟水但具腐蝕性;60-200 ppm為佳;200-500 ppm增加結垢問題;大於500 ppm為嚴重結垢。

5.日本(2004年)飲用水水質基準為300ppm。

6.韓國(2001年)飲用水水質標準(MCL)為300ppm。

(三)適飲性物質,既不影響人體健康,宜由市場機能調節,依據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調查評估217處供水區民眾對飲用水滿意度,依據調查結果,有32.8%民眾最優先接受總硬度、總溶解固體量標準分別為300毫克/公升、500毫克/公升。支持率高於其他五種總硬度、總溶解固體量標準改善方案(26.0%民眾接受400/600毫克/公升、17.5%民眾250/500毫克/公升、6.1%民眾接受150/500毫克/公升、7.8%民眾接受250/400毫克/公升、9.3%民眾接受150/250毫克/公升)之選擇。

(四)總溶解固體量為多種物質之總稱,主要包括碳酸氫根離子、氯鹽、硫酸鹽鈣、鎂、鈉、鉀等無機鹽及少量可溶性之有機物。其中氯鹽及硫酸鹽為影響適飲性物質,在飲用水水質標準原已分別規範其最大限值各為250毫克/公升。

(五)飲用水中總溶解固體量一般視為影響口感指標,對於民眾疾病罹患率與死亡率並無直接關連。

(六)國外管制飲用水水質中總溶解固體量標準,矑列如下供參:

1.美國(2002年)環保署基於影響適飲性(主要微味覺)於飲用水水質次要標準-非強制性標準(National Secondary Drinking Water Regulations)為500 ppm,若超過該標準者不予處分。同時授權各州政府視當地天然環境、經濟狀況與實際效用之評估,自行決定是否予以規範總溶解固體量。

2.加拿大(2003年)飲用水水質指導方針(Drinking Water Quality Guidelines)適飲目標(aesthetic objective)500ppm。

3.世界衛生組織(2003年)飲用水水質基準影響感官之建議值為500 ppm。在1993年於網站提及總溶解固體量低於600 mg/L水質口感佳;低於1000 mg/L可接受;通常超過1200 mg/L 無法接受。

4.歐盟(2000年) 飲用水水質基準為500 ppm。

5.日本(2004年)飲用水水質基準為500 ppm。

6.英國(2000年)、法國(2000年)飲用水水質中總溶解固體量標準1500ppm。

7.德國(2001年)飲用水水質允許的總溶解固體量標準(allow standard)為1500 ppm;適合的標準(suit standard)≦750 ppm。但並未規範最大限值(maximum allow TVO)

8.澳洲(2002年)飲用水水質中總溶解固體量基準(GV)為500ppm。該國在1996年於網站提及總溶解固體量<80 mg/L水質優;80 -500 m g/L水質佳;500 -800 m g/L水質可;800 -1000 m g/L水質差;>1000 mg/L 水質劣。

9.紐西蘭(2002年)未規定。

10.韓國(2001年)未規定。

本資料參考
[93.12.10.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專案報告(計畫編號92MOEATWC206)飲用水中總溶解固體量、總硬度與適飲性滿意度之問卷調查研究]
可到(台灣自來水公司水質專區>→水質標準訂定)內容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