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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2日 星期日

台灣地下水水質現況

台灣地下水水質現況

臺灣本島總面積35,960平方公里中10,330平方公里有重要地下水層分佈,所佔比例達總面積29﹪,近年來由於人口增加、工業發達及養殖面積持續增加,地下水利用量激增,遠超過臺灣地區之地下水補注量。此大量之超抽,已造成部份地下水區之地層下陷與水質惡化,同時臺灣地區之工商業及人口持續成長,使用地下水之比例又日趨加重,因此落實地下水保護工作實為一刻不容緩之工作。

地下水水質受區域中之地質、水源、人類活動、地下水超抽及海水入侵等因素之影響而發生變化,由前水資會(現改為水利署)所劃分本島九個地下水區(臺北盆 地、桃園中壢臺地、新竹苗栗臨海地區、臺中地區、濁水溪沖積扇、嘉南平原、屏東平原、蘭陽平原、花蓮臺東縱谷)連同澎湖群地區,總計共有十個水區,分析其歷年來水利署、環保署、環保署中部辦公室等相關單位所進行之地下水水質調查、檢驗工作執行情形及其水質檢驗結果,臺灣十大水區地下水水質特性概況如下:


一、臺北盆地

 1.水質略偏鹼性。

 2.鐵、錳含量較高。

 3.農藥、鉛、砷、鉻、銅、鋅、鎘等毒性物質大致均能符合飲用水質標準。

 4.氨氮偏高。

 5.部份地區總硬度、溶解固體量、氯鹽、電導度等偏高。

 6.水質隨時間之變動性較不明顯。

二、桃園中壢臺地

 1.淺層地下水之水質較深層地下水水質差。

 2.水質偏酸性。

 3.深層地下水之電導度均低於750μmho/cm,淺層地下水有部份超出灌溉水水質標準。

 4.鐵、錳含量較高。

 5.氨氮、總菌落數、酚類偏高。

 6.農藥、鉛、砷、鉻、銅、鋅等毒性物質大致均能符合飲用水質標準。

 7.總硬度、氯鹽等一般水質尚未超出飲用水質標準。

三、新竹苗栗沿海地區

 1.淺層地下水之水質較深層地下水質差。

 2.水質偏酸性。

 3.除少數地區,電導度大都在750μmho/cm以下。

 4.鐵、錳含量較高。

 5.總菌落數、氨氮偏高。

四、臺中地區

 1.淺層地下水之水質較深層地下水差。

 2.pH值在6~8之間。

 3.鐵、錳、鋅、鉻含量較高。

 4.氨氮、總菌落數偏高。

五、濁水溪沖積扇

 1.較都市化之市鎮,其淺層含水層之氨氮有偏高之趨勢。

 2.彰化縣部分地區重金屬地下水濃度含量略高。

 3.地下水質較差的區域污染性工廠密度亦高。

 4.沿海區域之鄉鎮有海水入侵水質惡化的趨勢。

六、嘉南平原

 1.嘉南平原地區水井中濁度大,且電導度與氯鹽濃度高顯受海水污染。

 2.嘉南平原地區山區邊緣之水質較沿海鄉鎮水質為優。

 3.嘉義縣地下水井中含砷量較高地區遍佈在布袋、義竹、鹿草、六腳一帶。

 4.地下水超抽使鹽化情形加重,電導度有濃度增加的趨勢。

七、屏東平原

 1.地下水水質有逐年變差的趨勢。

 2.沿海地區水質較內陸水質差,其中以電導度及氨氮為最。

 3.鐵、錳含量較高。

 4.水質偏鹼性。

 5.農藥、鎘、鉻、銅、鉛、鋅等毒性物質大都未超出自來水水質標準。

 6.屏東平原地下水,除沿海地區外水質尚佳。

八、蘭陽平原

 1.頭城、壯圍、五結等地之電導度、氯鹽等水質含量偏高,有海水入侵現象。

 2.冬山等地深井砷普遍過高。

 3.蘭陽溪以北臨海養殖地下水超抽現象明顯。

九、花東縱谷

 1.玉里水質偏鹼性,其餘地區各項檢測項目大致均合於標準。

 2.本水區內地下水質適合各標的使用,唯工業用水需先軟化。

 3.花東海岸山 脈東側位於劃定水區之外,但仍有地下水利用,鐵、錳、總硬度等經常過高。

 4.花東縱谷地下水質整體而言應為十個地下水區中最佳者。

水質污染如下:
排放重金屬與微量元素污染物質之產業類別
污染物
產業類別
鉻(Cr)
電鍍、鞣革、染料、化學工業、鋁極、冷卻水防蝕
銅(Cu)
鍍銅、金屬浸洗、銅礦、通信器材、金屬冶煉
鋅(Zn)
電鍍、橡膠黏膠絲、農業殺蟲劑、煉鋅
鉛(Pb)
電池製造、塗料、鉛礦、汽油、油漆
鎘(Cd)
煉鋅、鋅礦、電鍍、礦石
銀(Ag)
電鍍、照相
砷(As)
採礦、製革、塗料、藥品、玻璃、染料、羊毛浸洗、農藥
汞(Hg)
鹼氯工廠(水銀電槽)、紙業、農藥、塑膠工廠、溫度計、纖維、農藥。


2018年4月3日 星期二

全球飲用水危機!83%飲用水中含塑膠分子

科學家檢測全球10餘國的飲用水分析,83%的樣本中發現塑膠纖維,顯示全球數十億人的飲用水遭塑膠分子汙染。

美國塑膠汙染率最高,高達94%,英、德、法等歐洲國家汙染率最低,但仍達72%。奈米級的纖維可能穿透細胞,代表可能會穿透器官。而且目前標準的淨水系統無法過濾所有的微型塑膠分子,沒有一個系統可以真的100%濾掉塑膠纖維。

每年有140億磅的垃圾倒入海洋裡,而且大部分是難分解的塑膠製品
科學家為非營利媒體「Orb Media」檢測全球10餘國的飲用水,結果發現,83%的樣本中發現塑膠纖維,顯示全球數十億人的飲用水遭塑膠分子汙染。

研究人員在2017年1-3月間,取得美國、英國、印度等國的飲用水,並加以分析。美國塑膠汙染率最高,高達94%,樣本取自美國國會大廈、美國國家環境保護署總部和紐約川普大樓。黎巴嫩和印度汙染率則居次。英國、德國、法國等歐洲國家汙染率最低,但仍達72%。

每8秒就有1個小孩死於水汙染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弗雷多尼爾分校微型塑膠專家雪莉‧梅森表示:「如果塑膠影響野生動物,那麼我們怎麼會覺得塑膠不會影響人類呢?」

愛爾蘭高威梅努斯理工學院安妮瑪麗‧馬宏表示,目前還不清楚塑膠會對健康有何影響,但有兩大顧慮,分別是小型塑膠分子,以及窩藏在微型塑膠上的化學分子與病源體,「奈米級的纖維可能穿透細胞,代表也可能穿透器官,這令人擔憂。」

微型塑膠會攜帶和吸收化學物,野生動物進行的研究顯示,微型塑膠在動物體內四散。

每1百萬噸的石油在運送過程中,有1噸會外漏
微型塑膠如何進入飲用水仍是個謎團,不過大氣顯然是一大原因。塑膠纖維可能隨著大氣循環流入水系統中,雨水中攜帶塑膠分子,並一路流入湖泊,也許這可解釋印尼家用井水以及黎巴嫩的天然泉水中何以出現微型塑膠。

目前標準的淨水系統無法過濾所有的微型塑膠分子。馬宏表示:「沒有一個系統可以真的100%濾掉塑膠纖維。」


國外網站整理13項全球的汙染事實,讓我們知道世界各地有很多人和動物生活在汙染地、受人類產生的汙染之苦!
1.從外太空能看到盤旋在中國的汙染
2.將近7億中國人喝的是汙染過的水。
3.在北京呼吸一天,等於抽了21根菸。
4.在孟買呼吸一天,等於抽100根菸。
5.美國人佔全球人口的5%,但他們製造的垃圾佔全球30%、使用全球25%的資源。
6.每1百萬噸的石油在運送過程中,有1噸會外漏。
7.每年有340萬人因為水汙染問題死亡。
8.每8秒就有1個小孩死於水汙染。
9.在8個亡者之中有1個人的死亡原因和空氣汙染有關。
10.每年有140億磅的垃圾倒入海洋裡,而且大部分是難分解的塑膠製品。
11.海洋生物會吃海裡的塑膠袋,因為牠們以為塑膠袋是可以吃的水母。
12.塑膠瓶大約需要500年才能完全分解。
13.俄羅斯的卡拉恰伊湖(Lake Karachay)自1951年棄置放射性核廢料,1990年測到的放射量強度能讓人類在1小時內死亡,是全世界受汙染最嚴重的湖泊。

台灣自來水公司2017/9/07日提出說明,指每年皆自行檢驗自來水水質超過21萬5千項次以上,而環保署及各縣市環保局每年不定期抽驗達9,400件以上,統計近5年來平均合格率達99.94%以上,已達世界一流的水準。

台水公司指出,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公佈的飲用水水質塑化劑標準,其中僅訂有鄰苯二甲酸(2-乙基已基)酯(DEHP)的建議值為0.008毫克/公升,而去年及今年上半年環保署抽檢台灣自來水公司362處淨水場,其中僅105年嘉義市蘭潭淨水場清水及台南市楠玉淨水場清水超過WHO建議值,但經環保署及台水公司持續追蹤複驗後均未再檢出。

台水公司表示,DEHP屬脂溶性化學性物質,其來源主要為塑化製品,不易溶於水,但可在淨水處理程序中有效移除,每日人體耐受量(TDI)為每公斤體重0.05毫克。依文獻資料指出,DEHP會在48小時內代謝90%。依據WHO飲用水質指引資料,DEHP主要攝入來自於食品,以成人體重60公斤每日2公升飲用水,水中DEHP約只佔總攝入量1%,故飲用水屬極微量。

2018年2月28日 星期三

淡水

淡水,是水質中僅有微量溶解的氯化鈉的水,是相對於海水或礦泉的一種水體。
來源
大氣降水、水氣凝結凝華、結晶水轉化成自由水、火山爆發(存在爭議)、彗星撞擊(存在爭議)
種類
按相來分類
液態淡水和固態淡水。
按空間分佈來分類
地下淡水、地表淡水(湖泊水、河流水、冰川等)、生物水等等
生物
關於生命的起源過去都一直定論在由海洋中誕生的細胞,但目前科學家發現,此定論存有很大的爭議,加州大學研究室發現,最早最原始的海洋應比目前的海洋含鹽份高,而他們在淡水與海水的對照組中培育細胞時,僅有淡水那一組成功。因此生命究竟起源於淡水還是海水,尚有待科學上更多的研究來定論。
人類
一般在船和島嶼上居民提到缺水時,基本上就是指缺乏淡水。目前地球上水總儲量約為1.36x 1018m3,其中淡水只占2.5%。這2.5%中有2.2%是難以取得的冰川和深層地下水,河流和湖泊中的淡水僅占世界總淡水的0.3%。因此有不少學者提出日後淡水缺乏的預警。
魚類
對魚類來說,水中有多少氯化鈉,是影響牠們存活的要件。大部份的魚類無法同時在淡水和鹹水中生活,因此海魚要變成河魚是很困難的事。但也有些特別的魚類定時來回於這兩種水質。
地理
世界上大部份的湖泊和河流都是淡水的,而幾乎所有的地下水也都是淡水。目前地表上最大的淡水湖則是北美洲五大湖區的蘇必略湖(蘇必利爾湖)。中國最大的淡水湖則是鄱陽湖(內陸最大的則是博斯騰湖)。非洲最大的淡水湖則是東非的維多利亞湖。
雖然淡水大部份都存在於陸地上,但在海中有時也有淡水。一種原因是從地下的湧泉中大量的湧出淡水,就形成了特別的在海中有一個淡水區域的現象。目前最著名的是在大西洋中靠近古巴的東北海岸線,就有一片約30平方公里的海域,是淡水的;另一種原因是在大河河口附近的海面,因為大河對海水鹽分的稀釋作用而成淡水狀,如亞馬遜河河口附近的海面、剛果河河口附近的海面。
水資源淡水短缺問題與對策
地球上水總儲量約為1.36x 1018m3,但除去海洋等鹹水資源外,只有2.5%為淡水。淡水又主要以冰川和深層地下水的形勢存在,河流和湖泊中的淡水僅占世界總淡水的0.3%
世界氣象組織1996初指出:缺水是全世界城市面臨的首要問題,估計到2050,全球有46%的城市人口缺水。對於水資源稀少的地區來說,水已經超出生活資源的範圍,而成為戰略資源,由於水資源的稀有性,水戰爭爆發的可能性越來越高。
為讓全世界都關心淡水資源短缺的問題,第47屆聯合國大會確定每年322為世界水日。
早期人們會抽取使用地下水,然而使用地下水會造成地層下陷並破壞地底結構,造成無法回復的永久性破獲,亦有可能阻斷地下水,在許多地方人們禁止使用地下水,以避免各種永久性的損害。 海水淡化是其一種對策,但由於耗用能量過高及成本過高,多數海水淡化廠在建成後不久就因資金不足被迫關閉。在杜拜這個乾旱但富裕地方,則利用這個方法取得淡水。
淡水水資源重要性
·  水是地球上的任何生物、生命體的必需物質,缺水的土壤便無法孕育生物,淡水更是灌溉與孕育陸地生物的必要元素,淡水的來源、節約、儲存、利用是全球的重要議題。
淡水水資源的主要來源
· 雨水、雪水、河水、海水淡化。
水資源節約
·  生物的生活與水資源息息相關,然而在水資源的節約上,有很多的議題,例如廢水的回收再使用、都市汙水處理系統、雨水收集使用、各式省水器具(省水馬桶……等)
·  水資源對於生物如此重要,水資源的節約不浪費是全球相當重要性的議題。
水資源儲存
·河流與湖泊的水庫儲存。
·汙水回收淨化後儲存。
·水的收集儲存。
· 海水淡化後儲存。
· 水資源的儲水、供水、分配和調節亦是全球的重要議題。
水資源利用
水資源利用可用在各種地方事物上。
·農業用水,各種灌溉用水,動、植物用水。
·工業用水,輕工業、重工業、機械工業、高科技產業、能源產業皆須使用水資源。
· 都市用水、村落用水,生物都需要水分,人類的生活亦須使用水。
·觀光用水,美麗的風景和觀光區,皆需要使用水分。
· 沙漠灌溉用水,沙漠化是全球重要且困難的議題,沙漠化的原因在於水分的流失或缺少,因此要解決沙漠化問題,必須要有相當充足的水分灌溉並維持住水分。
造水
水對生命是這麼的重要,人類嘗試著根據水的基本特性以物理、科學、化學、能量……等各種方式來造水以增加水資源。

2018年2月27日 星期二

海水

海水即是海洋內的水,佔據地球水體的97%,一公升海水有約35公克的鹽溶於其中,還有少量的微量元素。海水是複雜的溶液,並且會隨著時間變動,例如地球早期的海水是酸性的,而非現在因為融入大量鹽類物質而呈現的鹼性,但近代以來人類活動使海水水質出現過度變動,例如海洋酸化等問題,威脅著海洋生態系統的未來。
地球海水的元素構成
(表中數據是質量百分比,而非濃度百分比)

元素名稱百分比元素名稱百分比
85.70.0885
10.80.04
1.90.0380
1.050.0065
0.13500.0026

成分

已被發現海水化學物質及元素有92種,其中11種(氯、鈉、鎂、硫、鈣、鉀、溴、鍶、硼、碳、氟)占海水溶解物質總量的99.8%,其它含量甚微;目前可以從海水中提取60多種化學物質。
世界海水的鹽度大約為35psu(35‰),這意味著平均每一海水中就含有35(大部分是氯化鈉)溶解其中。高於人體溶質度級別,非直接飲用水來源。

有機物

海水有機物由海洋生物代謝、死亡過程產生,或者是陸地上生物活動生成並由大氣和河流帶進海洋。這些有機物最終大部分變成二氧化碳,被浮游植物吸收,經過光合作用變成有機碳,形成循環;小部分沉入海底,進入海洋沉積。

微量元素

  • 海洋生物所需的元素取自海水。碳、鉀、硫等元素,含量很大;氮、磷、矽等元素,僅能滿足生物的需要,又是生物必需的(營養元素)。浮游生物通過光合作用,吸收營養元素,放出氧;殘骸的分解消耗氧,釋放營養元素。一些元素,銅、鎘在海水中的分布,與氮、磷相似,鋇、鋅、鉻的分布與矽相似等。
  • 懸浮在海水中的粘土礦物、鐵、錳的氧化物、腐殖質等顆粒在下沉中,大量吸附海水中各種微量元素,將它們帶到海底,進入沉積物中。
  • 有幾種微量元素在表層海水中濃度高,在深層濃度低。如表層海水中主要來自大氣,濃度最大,在1000米以下的海水中,濃度迅速降低;還有氚、氡蛻變的鉛-210等。
  • 海底地殼內部的熱液,常通過地殼裂縫注入深層海中,形成海底熱泉,含大量微量元素,使附近深海區的海水組成變化。如1965年,紅海裂縫區2000米深的海水中,出現熱鹽水,最深處溫度達59.2℃,微量元素的組成有很大變化;東太平洋的加拉帕戈斯裂縫,有海底熱泉噴射,向海水輸送了大量元素,海水中溶解態錳的總量,明顯隨深度增加。
  • 海洋沉積物間隙水中,鋇、錳、銅等的濃度高於上覆海水。這些微量元素從間隙水向上覆水中擴散。即便在遠離海底熱泉的深層海域,這些元素的濃度隨深度增加。

2018年1月5日 星期五

水污染

水污染
水污染是指對水體(湖泊、河流、海洋、含水層及地下水等)的污染。若污染物沒有經過處理去除有害物質,就直接或是間接的排放到水中,就會引起水質污染,造成環境退化。
水質污染會影響整個生態系,包括水體內的所有動植物。這類的影響不只是針對個別物種或是特別地區的一些生物,也會對整個自然界造成影響。

污染物
水中的污染物通常可分為三大類,即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學性污染物。生物性污染物包括細菌、病毒和寄生蟲。到目前為止,有關致病細菌和寄生蟲的研究較多,且已有較好的滅活方法。但對致病病毒的研究尚不夠充分,也沒有公認的病毒滅活要求標準。物理性污染物包括懸浮物、熱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其中放射性污染危害最大,但一般存在於局部地區。化學性污染物包括有機和無機化合物。隨著痕量分析技術的發展,至今從源水中檢出的化學性污染物已達2500種以上。

水污染物有多種來源,主要分為自然產生的和人為產生的兩種。

·自然產生的污染,如森林落葉落花,暴雨沖刷造成的污泥流入,火山噴發的熔岩和火山灰,礦泉帶來的可溶性礦物質,溫泉造成的溫度變化等,如果是短期的,會造成水生生物死亡,但過後水體會逐漸恢復原來的狀態,如火山噴發;如果是長期的,生態系統會變化而適應這種狀態,如黃河長期被泥土污染,水變得黃色,不耐污的魚類會消失,而耐污的魚類如鯉魚會逐漸適應這種環境,生長出黃河金色大鯉魚。

·人為產生的污染要複雜的多,其中工業由於採礦和生產製造,排出含有毒的重金屬或難分解的化學物質,農業使用的農藥和化肥,這些物質流入水體都會迅速殺死所有水生生物,並且使水體無法恢復正常狀態。如果濃度低,也會逐漸在生物體內積累,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如日本發生的水俁病事件,就是工業排出的低濃度汞,在水中微生物作用下轉化成可溶性甲基汞,逐漸在水蟲體內積累,魚吃水蟲後甲基汞在魚體內逐漸積累,人吃魚後在人體內積累,積累到一定濃度,人就開始發病,而且無法治愈。滴滴涕農藥也是先在魚體內積累,水鳥吃了魚後也在體內積累,即使還不到發病濃度,但鳥產下的蛋變成軟殼,無法孵化。據說美國國鳥白頭海雕瀕臨滅絕的原因就在於此,白頭海雕主要以魚為食。

除了工農業污染物外,隨著人口增加,人類生活用水也增加了排放量,如洗澡、廚房、廁所等,這類水雖然不含有毒物質,但含有大量含氮、磷的植物營養物質,促使水中藻類迅速超常地繁殖並吸收溶解氧,同時大分子的有機物被微生物分解也消耗水中的溶解氧,因此造成水體成為缺氧狀態,藻類死亡還產生有毒物質,致使水中魚類大量死亡。在海水中一般迅速繁殖的藻類是紅色的,因此叫「赤潮」,在淡水中的藻類可能有各種顏色,所以叫「水華」。水體出現赤潮和水華都表明是污染狀態。
目前地球表面雖然有70%是被水覆蓋,但人類可利用的淡水資源不足1%,淡水資源又是經常被人類活動污染的對象,被污染的水體要想恢復是非常困難的,因此進行水污染控制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需要全球合作進行。

廢水構成成分
廢水的構成成分變化廣泛。這是它可能構成成分的部分清單:
·水(> 95%):是在沖水馬桶(flush toilet)沖水帶走廢棄物進入水流時,最常被加入的物質
·病原體:像細菌、病毒、朊毒體與寄生蟲
·非病原性的細菌(污水中 > 100,000 /ml)
·有機微粒:如糞便、毛髮、食物、嘔吐物、紙張纖維、植物材料與腐殖質等等
·可溶性有機材料:如尿素、果糖、可溶性蛋白質、藥物與毒品等等
·無機微粒:如沙、砂石、金屬微粒與陶瓷等等
·可溶性無機材料:如氨、道路用鹽(road-salt)、海鹽、氰化物、硫化氫、硫氰酸鹽(thiocyanate)與硫代硫酸鹽(thiosulphate)等等
·動物:如原生動物、昆蟲、節肢動物與小魚等等
·大型固體:如衛生棉、尿片、保險套、針頭(needle)、兒童的玩具、寵物的屍體與身體部位等等
·氣體:如硫化氫、二氧化碳與甲烷等等
·乳劑:如塗料、膠粘劑、蛋黃醬、染髮劑與乳化油(emulsified oil)等等
·毒素:如農藥、毒物與除草劑等等

廢水品質指標
在自然的水路或是工業廢水中任何可氧化的材料都可以被生化(如細菌)或是化學的方式所氧化。這樣會導致水中的含氧量降低。基本上,生化氧化作用的反應式可寫作:

可氧化的材料 + 細菌 + 營養素 + O2 → CO2 + H2O + 已氧化的無機物如NO3或SO4

為了還原像硫化物和亞硝酸鹽等化學物質而造成的氧消耗量可以由下列表示:

S-- + 2 O2 → SO4--
NO2- + ½ O2 → NO3-

因為所有自然水路都包含細菌跟營養素,所以幾乎任何引入這樣的水路的廢化合物都會產生如同上面所述的生化反應。這些生化反應創造了一個可以在實驗室中量測的生化需氧量(BOD)。

被引入自然水路中的可氧化之化學物質(如還原物)也會同樣的產生如同上面所述的化學反應。這些化學反應創造了一個可以在實驗室中量測的化學需氧量(COD)。

生化需氧量與化學需氧量兩種測試都是廢水汙染物的相對缺氧作用的量測。此二者皆廣泛應用在污染作用的量測上。生化需氧量測試用來量測可生物降解(biodegradation)的污染物需氧量,而化學需氧量測試則是用來量測可生物降解的污染物需氧量加上不可生物降解卻可氧化的污染物需氧量之總需氧量。

所謂的「五日生化需氧量」(5-day BOD,BOD5)是用來量測五天的期間內廢水汙染物的生化氧化作用的總耗氧量。當生化反應完全進行完成之後的耗氧總量稱為「最終生化需氧量」(Ultimate BOD)。最終生化需氧量的量測太過於曠日費時,故五日生化需氧量幾乎已經是普遍性地應用在量測相對污染作用上。

也有許多的化學需氧量測試。或許,最常用的就是「四小時化學需氧量」(4-hour COD)。

值得一提的是,在五日生化需氧量與最終生化需氧量之間,沒有普遍化的相互關係。同樣的,在生化需氧量與化學需氧量之間,沒有普遍化的相互關係。在特定廢水水流中,特定的廢水污染物是有可能發展出上述的相互關係,但是這樣的相互關係不能夠推廣到任何其他的廢水污染物或是其他任何的廢水水流中。

用來確定上述的需氧量的實驗室試驗流程可以在下列《試驗水與廢水的標準方法》(Standard Method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Water and Wastewater)的章節中詳細描述:

·五日生化需氧量與最終生化需氧量:Section 5210B 與 5210C
·化學需氧量:Section 5220

汙水排放
在一些都會區,污水與街上的逕流被分別用衛生下水道(Sanitary sewer)及雨水下水道(Storm drain)載運。沙井是典型進入這兩種下水道的進出口。在高降雨量的時期,可能會發生下水道溢流(Sanitary sewer overflow,SSO)的現象,造成潛在的公共衛生與生態上的傷害。
污水可以在未經處理或是僅少量處理的情形下,直接流進主要的流域之中。在沒有處理的情形下,污水會對環境的品質與人類的健康產生重大的影響。病原體會導致各種各樣的病症。一些化學物質即使在低濃度的情形下也會具有風險,而且在長時間下因為動物體或是人體的生物累積(Bioaccumulation),它們會持續保持威脅性。

水污染的治理
在清理廢水上,根據類型和汙穢的程度,有許多方法可以使用。大多數的廢水可以在工業規模的廢水處理場(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WWTPs)中處理,其中會使用包括物理式、化學式還有生物式的處理程序。然而,化糞池與其他污水就地處理設施(On-Site Sewage Facility,OSSF)普遍在鄉下地區被廣為使用,這其中包括了美國四分之一以上的家庭。最重要的好氧性處理系統是活性污泥法,這個方法必須維持並再循環可以減少廢水中有機物的微生物總量。厭氧性的處理方法廣泛的被應用在工業廢水與生物污泥的處理上。一些廢水可以高度淨化過後而回收成為中水。生態學取向的廢水處理方式,像是使用蘆葦床處理系統(reed bed treatment system,RBTS)的人工溼地(constructed wetland)是可能可以採取的方式。現代的處理系統包括由首先是微孔濾膜法(Membrane filtration或是Micro filtration,MF)或合成透析膜(synthetic membranes)過濾的三重處理過程。經過濾膜過濾後,處理過的水和從自然水源得到的水,在飲用的水質上無法分辨。可以透過微生物的脫硝作用(denitrification)來移除廢水中的硝酸鹽(Nitrate),通常會加入小量的甲醇來防止細菌以廢水當作碳的來源而滋生。臭氧廢水處理(Ozone Waste Water Treatment)也逐漸開始流行,這樣的系統需要臭氧產生機(Ozone Generator),利用臭氧氣泡過濾通過水槽來淨化廢水。
來自於工業工廠的廢水處理是個困難而且昂貴的問題。大多數的石油煉製廠與石化廠有就地的處理設施去處理它們的廢水,故處理後廢水在排放到民用的廢水處理場或是河流、湖泊或海洋之前,水中污染物濃度必須符合當地或/和國家的合法標準。

回收再用
經過處理過的廢水可利用回收作為飲用水,如新加坡 ;或是作為工業上的使用,如冷卻塔(Cooling tower);或是用來作地下水補注(artificial recharge of aquifers);或是用在農業上,像以色列70%的農業灌溉都是用高度淨化的廢水;或是如佛羅里達的沼澤地(Everglades)那樣,利用處理過的廢水來進行自然生態系的修復重建工作。

歷史與現狀

18世紀
英國工業發展中大量的工業廢水廢渣傾入江河,開始造成泰晤士河污染。後經過百餘年的治理,1970年代,水質才得到改善,河流生態逐漸恢復。

19世紀
世紀初,萊茵河發生嚴重污染。

20世紀
1953年~1972年:日本九州熊本縣水俁市水俁病事件。有機汞污染了當地水體,死亡百餘人。
1955年~1979年:日本富山縣神通川流域痛痛病事件。事件中發生了水體鎘污染。到1977年已死亡200餘人。
1980年代:中國松花江發生汞污染事件,近百名漁民被送進醫院進行觀察治療。松花江江魚因為汞蓄積量過高而不能使用。
1980年代末(1987年底)~1992年:由於食用被病毒污染的灘塗貝類毛蚶,引發中國上海甲型肝炎大流行。病毒污染來源於漁民中A肝患者糞便直接入海,污染了漁場海水。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經濟部(64)經法字第 120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73)衛署環字第 482612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1)環署水字第 53828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3)環署水字第 2100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4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環署水字第 198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4、64  條條文;並增訂第 30-1、34-1、52-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水字第 005113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23、32、34-1、4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水字第 006031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5、6、15、24、29、39、40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水字第 004626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092005361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0950028185C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增訂第 9-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5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40095813E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細則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作業環境,指事業使用之範圍。
第 3 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水污染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訂定、督導及執行。
二、全國性水污染防治法規之訂定、審核、釋示及執行。
三、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審核、使用規劃及管理。
四、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研究發展。
五、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六、直轄市、縣(市)水污染防治業務之督導。
七、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監測及檢驗。
八、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調查及統計資料之製作。
九、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宣導。
十、水污染防治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
十一、全國性或直轄市、縣(市)間水污染防治之協調或執行。
十二、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機構許可及管理。
十三、其他有關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事項。
第 4 條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水污染防治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二、直轄市、縣(市)水污染防治法規之訂定、審核、釋示及執行。
三、水污染防治費之使用規劃、管理及執行。
四、直轄市、縣(市)水污染防治之研究發展。
五、直轄市、縣(市)水污染防治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六、直轄市、縣(市)水污染防治之監測及檢驗。
七、直轄市、縣(市)執行水污染防治之調查及統計資料之製作。
八、直轄市、縣(市)水污染防治之宣導。
九、其他有關直轄市、縣(市)水污染防治事項。
第 5 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
力,指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之所有污染源,其排放之總量造成該
水體水質之變動,不得超過依本法第六條所訂之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第 6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
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指處理建築物
內人類活動所產生之人體排泄物或其他生活污水之設施。
第 7 條
技師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執行簽證業務時,應查核下列事項:
一、廢(污)水水質水量調查、推估之確實性及合理性。
二、廢(污)水處理設計是否需經小型實驗,是否已取得必需之可靠設計
    參數。
三、廢(污)水及污泥處理系統、放流口設施設計之功能及計算,是否符
    合本法之規定。
四、廢(污)水及污泥處理設施完工時,查核其規格是否與原設計圖相符
    ,不符之處是否已於計畫變更說明書中指陳說明。
五、廢(污)水處理及污泥設施完成試車,進行功能測試時,前往現場查
    核事業之廢(污)水與污泥產生量、作業系統、廢(污)水與污泥處
    理操作狀態、取樣位置、數量、頻率是否符合規定及相關紀錄是否確
    實。
六、申報文件與現場查核是否一致。
七、事業自行取樣檢驗廢(污)水、污泥與處理設施操作維護保養之標準
    作業程序及緊急應變措施,是否足以確保符合規定。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查核之事項。
第 8 條
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繞流排放,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專管、渠道、閥門調整或泵浦抽取方式使廢(污)水由未經核准登
    記之放流口排放,或未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
    水下水道。但僅排放未接觸冷卻水者,不在此限。
二、廢(污)水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而由核准登記之
    放流口排放,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五倍以上。但氫離
      子濃度指數、大腸桿菌群及水溫,不在此限。
(二)排放廢(污)水中氫離子濃度指數小於二或大於十一。
三、以共同排放管線排放廢(污)水設有採樣口者,自採樣口排放廢(污
    )水。
四、取得貯留許可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其排放水質
    有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情形之一。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繞開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或未
    依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意圖逃避主管機關從事檢測等稽查之情形
    。
第 9 條
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四項所定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具備足夠之功
能與設備,其規定如下:
一、在最大產能、服務規模、可預見之異常作業或暴雨突增之水量負荷及
    依規定應收集之逕流廢水,均能使處理後之廢(污)水符合本法及其
    相關規定。但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其排入之下水水質應符合下水
    道法之規定。
二、設施中易損壞且不易換裝部分應有備份裝置;易損壞零件應有備品庫
    存。
三、設置獨立專用電度表;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五十
    六條規定情形者,應設置電子式電度表。
前項第一款規定可預見之異常作業或暴雨突增之水量負荷及依規定應收集
之逕流廢水,其廢(污)水產生量每日達五百立方公尺以上者,處理容量
不得低於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最大容量百分之五;其廢(污)水產
生量每日未達五百立方公尺者,處理容量不得低於廢(污)水(前)處理
設施最大容量百分之十。
第 10 條
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四項所定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維持正常操
作,其規定如下: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
    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廢(污)水稀釋許可
    文件及廢(污)水排放土壤處理許可證等登記之操作參數範圍內執行
    。但操作參數超過核准範圍,提出書面文件,證明仍屬正常操作者,
    不在此限。
二、沉澱設施之進流端與出流端中心距離處,所累積污泥高度,應低於水
    深之二分之一。
三、放流水導電度不得低於前一處理設施處理後廢(污)水導電度之百分
    之八十。
前項第三款,有高導電度及低導電度二股以上廢(污)水分別處理後共同
排放,且於各股廢(污)水進入共同排放管線、溝渠或放流口前,有設置
各自採樣口者,得以各採樣口之放流水導電度與各股之前一處理設施處理
後廢(污)水導電度分別認定。
第 11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檢查時,為查證事業
廢(污)水或污泥處理設施之操作功能,應於檢查十四日前,通知事業於
檢查當日,將其生產提高至申報或實際已達之經常最大水污染產生量之狀
態下,操作廢(污)水或污泥處理設施,以供檢查。
事業因故無法配合前項檢查者,應於原訂檢查之三日前,敘明具體理由、
可達前項所定檢查狀態之日期,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經主管機關同意
後,另訂檢查日期。
第 12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於特定區域內
得委任、委託或委辦機關(構)或法人、團體辦理。
第 13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軍
事機關進行查證工作時,應會同當地憲兵或軍事機關環保人員前往相關場
所或設施。
為前項檢查或鑑定時,受檢之軍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14 條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申請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許可證者,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污水處理措施。
三、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書。
四、注入地下水體之方法、頻率、時間、注入速率及總量說明。
五、注入地下水體設施之構造設計圖及功能說明。
六、注入地下水體時,注入水之水質水量監測計畫。
七、注入之地下水層調查分析資料,其內容包括下列各目:
(一)注入位置現況及地層構造。
(二)地下水文及水質資料。
(三)距離注入位置半徑一千公尺或主管機關另指定距離範圍內之地下水
      使用情形。
(四)注入水對地下水之水質影響分析。
八、緊急應變計畫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共同設置污水處理設施申請注入地下水體許可證者,應檢具前項文件,並
共同提出申請。
第 15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對於事業故意將含有有害健康物
質之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且超出各該管制標
準而有犯罪嫌疑者,應向檢察官告發。
前項故意,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負責人、監督策劃人或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
    發生者。
二、負責人、監督策劃人或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
    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第 16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注入地下水體,指利用鑿井、注入管線或加壓
設施等設備,將事業廢(污)水灌注至地下水體者。
第 17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排放於土壤,指以管線、溝渠或桶裝、槽車等
其他非管線方式,將事業廢(污)水排入、逸散、流布於土壤者。但不含
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農業主管機關依據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核准農業
    廢棄物之再利用運作管理。
二、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畜牧業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本法審查核准之土壤處理許可。
四、廢(污)水排放至設有不透水布等隔離設施之非直接接觸土壤。
五、因管線、設備破損或故障導致廢(污)水非常態性短時間疏漏排放至
    土壤。
第 18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排放於地面水體,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水質。
二、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未依下列規定具備足夠之功能與設備:
(一)在最大產能或服務規模下處理廢(污)水,均能使處理後之廢(污
      )水符合本法及其相關規定。
(二)能處理生產或服務設施可預見之異常作業之水量負荷。
三、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未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通報主
    管機關者。
四、事業未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命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業
    或歇業,繼續排放廢(污)水者。
第 19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針對排放於地面水體
管制標準,指事業之放流水標準、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及特定業別適
用之放流水標準。不包含針對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
護區、總量管制區等環境特殊或需特予保護區域之水體增訂或加嚴之放流
水標準。
第 20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補正之通知書,應與裁處書分別作成
。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改善期間,排放之廢(污)水超過原據以處罰之
排放濃度或更形惡化者,應按次處罰。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之復工查驗及評鑑,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以事業復工時所申報之實際經常最大廢(污)水產生量,測試其水污
    染防治措施或污泥處理設施。
二、以事業實際經常最大廢(污)水產生量,測試其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
    泥處理設施之功能。
三、評估事業定期申報之水質水量資料與主管機關檢驗之水質水量資料及
    其日平均限值、週平均限值或月平均限值,並比較現有設施功能。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第 22 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一年內,指自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至
第三百六十五日止。
第 23 條
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所稱之依本法裁處之部分罰鍰,指經主管機關
依本法裁處後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第 2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2018年1月1日 星期一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環字第五四七三二七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三一二三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七)環署水字第二五九九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七)環署水字第○○三九一五九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一、    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二、    二級公共用水:指需經混凝、沈澱、過濾、消毒等一般通用之淨水方法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三、    三級公共用水:指經活性碳吸附、離子交換、逆滲透等特殊或高度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四、    一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鱒魚、香魚及鱸魚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五、    二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鰱魚、草魚及貝類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虱目魚、烏魚及龍鬚菜培養用水之水源。
六、    一級工業用水:指可供製造用水之水源。
七、    二級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第 三 條  陸域、海域地面水體分類係依水體特質規範其適用性質及其相關環境基準,非為限制水體之用途。
其相關環境基準關係保護人體健康及保護生活環境,分別規定保護生活環境相關基準如附表一及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如附表二。
第 四 條  陸域地面水體分類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一、    甲類:適用於一級公共用水、游泳、乙類、丙類、丁類及戊類。
二、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公共用水、一級水產用水、丙類、丁類及戊類。
三、    三、丙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二級水產用水、一級工業用水、丁類及戊類。
四、    四、丁類:適用於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五、    五、戊類:適用環境保育。
海域地面水體分類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一、    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游泳、乙類及丙類。
二、    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三、    丙類:適用環境保育。
第 五 條  陸域、海域地面水體經自淨或整治後達到相關環境基準時,即不得降低其水體分類及相關環境基準值。
主管機關得於本標準修正後二年內檢討現行劃定之水區及其水體分類,其檢討不受前項限制。
第 六 條  本標準所列水質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保護生活環境相關環境基準

陸域地面水體(河川、湖泊)


基準值
氫離子濃度
指數(PH)
溶氧量
(DO)
(毫克/公升)
生化需氧量
(BOD)
(毫克/公升)
懸浮固體
(SS)
(毫克/公升)
大腸桿菌群

(CFU/100ML)
氨氮
(NH3-N)
(毫克/公升)
總磷
(TP)
(毫克/公升)
6.5-8.5
6.5以上
1以下
25以下
50個以下
0.1以下
0.02以下
6.0-9.0
5.5以上
2以下
25以下
5,000個以下
0.3以下
0.05以下
6.0-9.0
4.5以上
4以下
40以下
10,000個以下
0.3以下
6.0-9.0
3以上
100以下
6.0-9.0
2以上
無漂浮物且無油污
  

海域地面水體

基準值
氫離子
濃度指數(PH)
溶氧量
(DO)
(毫克/公升)
生化需氧量
(BOD)
(毫克/公升)
大腸桿菌群

(CFU/100ML)
7.5-8.5
5.0以上
2以下
1,000個以下
7.5-8.5
5.0以上
3以下
7.0-8.5
2.0以上
6以下
備註:保護生活環境相關環境基準,各項基準值單位如下:
1.氫離子濃度指數:無單位。
2.大腸桿菌群:每100亳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
3.其餘:亳克/公升。 

附表二 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

水質項目
基準值
(單位:毫克/公升)






0.01
0.1
六價鉻
0.05
0.05
0.002
0.05
0.03
0.5
0.05
0.05










有機磷劑(巴拉松、大利松、達馬松、亞素靈、一品松、陶斯松)及氨基甲酸鹽(滅必蝨、加保扶、納乃得)之總量
0.1
安特靈
0.0002
靈丹
0.004
毒殺芬
0.005
安殺番
0.003
飛佈達及其衍生物
(Heptachlor, Heptachlor epoxide)
0.001
滴滴涕及其衍生物(DDT,DDD,DDE)
0.001
阿特靈、地特靈
0.003
五氯酚及其鹽類
0.005
除草劑(丁基拉草、巴拉刈、24-地)
0.1
備註:
1.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係以對人體具有累積性危害之物質,具體標示其基準值。
2.基準值以最大容許量表示。
3.全部公共水域一律適用。
4.其他有害水質之農藥,其容許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增訂公告之。


水質標準
項目
最大限值
單位
大腸桿菌群密度
20000(具備消毒單元者)
MPN100毫升
50(未具備消毒單元者)
CFU100毫升
氨氮(以NH3-N表示)
1
毫克/公升
化學需氧量(以COD表示)
25
毫克/公升
總有機碳(以TOC表示)
4
毫克/公升
砷(以As表示)
0.05
毫克/公升
鉛(以Pb表示)
0.05
毫克/公升
鎘(以Cd表示)
0.01
毫克/公升
鉻(以Cr表示)
0.05
毫克/公升
汞(以Hg表示)
0.002
毫克/公升
硒(以Se表示)
0.05
毫克/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