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環字第五四七三二七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三○一二三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七)環署水字第○二五九九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七)環署水字第○○三九一五九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一、 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二、 二級公共用水:指需經混凝、沈澱、過濾、消毒等一般通用之淨水方法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三、 三級公共用水:指經活性碳吸附、離子交換、逆滲透等特殊或高度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四、 一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鱒魚、香魚及鱸魚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五、 二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鰱魚、草魚及貝類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虱目魚、烏魚及龍鬚菜培養用水之水源。
六、 一級工業用水:指可供製造用水之水源。
七、 二級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第 三 條 陸域、海域地面水體分類係依水體特質規範其適用性質及其相關環境基準,非為限制水體之用途。
其相關環境基準關係保護人體健康及保護生活環境,分別規定保護生活環境相關基準如附表一及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如附表二。
第 四 條 陸域地面水體分類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一、 甲類:適用於一級公共用水、游泳、乙類、丙類、丁類及戊類。
二、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公共用水、一級水產用水、丙類、丁類及戊類。
三、 三、丙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二級水產用水、一級工業用水、丁類及戊類。
四、 四、丁類:適用於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五、 五、戊類:適用環境保育。
海域地面水體分類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一、 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游泳、乙類及丙類。
二、 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三、 丙類:適用環境保育。
第 五 條 陸域、海域地面水體經自淨或整治後達到相關環境基準時,即不得降低其水體分類及相關環境基準值。
主管機關得於本標準修正後二年內檢討現行劃定之水區及其水體分類,其檢討不受前項限制。
第 六 條 本標準所列水質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保護生活環境相關環境基準
陸域地面水體(河川、湖泊)
分
級
|
基準值
| ||||||
氫離子濃度
指數(PH)
|
溶氧量
(DO)
(毫克/公升)
|
生化需氧量
(BOD)
(毫克/公升)
|
懸浮固體
(SS)
(毫克/公升)
|
大腸桿菌群
(CFU/100ML)
|
氨氮
(NH3-N)
(毫克/公升)
|
總磷
(TP)
(毫克/公升)
| |
甲
|
6.5-8.5
|
6.5以上
|
1以下
|
25以下
|
50個以下
|
0.1以下
|
0.02以下
|
乙
|
6.0-9.0
|
5.5以上
|
2以下
|
25以下
|
5,000個以下
|
0.3以下
|
0.05以下
|
丙
|
6.0-9.0
|
4.5以上
|
4以下
|
40以下
|
10,000個以下
|
0.3以下
|
-
|
丁
|
6.0-9.0
|
3以上
|
-
|
100以下
|
-
|
-
|
-
|
戊
|
6.0-9.0
|
2以上
|
-
|
無漂浮物且無油污
|
-
|
-
|
-
|
海域地面水體
分
級
|
基準值
| |||
氫離子
濃度指數(PH)
|
溶氧量
(DO)
(毫克/公升)
|
生化需氧量
(BOD)
(毫克/公升)
|
大腸桿菌群
(CFU/100ML)
| |
甲
|
7.5-8.5
|
5.0以上
|
2以下
|
1,000個以下
|
乙
|
7.5-8.5
|
5.0以上
|
3以下
|
-
|
丙
|
7.0-8.5
|
2.0以上
|
6以下
|
-
|
備註:保護生活環境相關環境基準,各項基準值單位如下:
1.氫離子濃度指數:無單位。
2.大腸桿菌群:每100亳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
3.其餘:亳克/公升。
附表二 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
水質項目
|
基準值
(單位:毫克/公升)
| |
重
金
屬
|
鎘
|
0.01
|
鉛
|
0.1
| |
六價鉻
|
0.05
| |
砷
|
0.05
| |
汞
|
0.002
| |
硒
|
0.05
| |
銅
|
0.03
| |
鋅
|
0.5
| |
錳
|
0.05
| |
銀
|
0.05
| |
農
藥
|
有機磷劑(巴拉松、大利松、達馬松、亞素靈、一品松、陶斯松)及氨基甲酸鹽(滅必蝨、加保扶、納乃得)之總量
|
0.1
|
安特靈
|
0.0002
| |
靈丹
|
0.004
| |
毒殺芬
|
0.005
| |
安殺番
|
0.003
| |
飛佈達及其衍生物
(Heptachlor, Heptachlor epoxide)
|
0.001
| |
滴滴涕及其衍生物(DDT,DDD,DDE)
|
0.001
| |
阿特靈、地特靈
|
0.003
| |
五氯酚及其鹽類
|
0.005
| |
除草劑(丁基拉草、巴拉刈、2,4-地)
|
0.1
|
備註:
1.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係以對人體具有累積性危害之物質,具體標示其基準值。
2.基準值以最大容許量表示。
3.全部公共水域一律適用。
4.其他有害水質之農藥,其容許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增訂公告之。
水質標準
項目
|
最大限值
|
單位
|
大腸桿菌群密度
|
20000(具備消毒單元者)
|
MPN/100毫升
|
50(未具備消毒單元者)
|
CFU/100毫升
|
|
氨氮(以NH3-N表示)
|
1
|
毫克/公升
|
化學需氧量(以COD表示)
|
25
|
毫克/公升
|
總有機碳(以TOC表示)
|
4
|
毫克/公升
|
砷(以As表示)
|
0.05
|
毫克/公升
|
鉛(以Pb表示)
|
0.05
|
毫克/公升
|
鎘(以Cd表示)
|
0.01
|
毫克/公升
|
鉻(以Cr表示)
|
0.05
|
毫克/公升
|
汞(以Hg表示)
|
0.002
|
毫克/公升
|
硒(以Se表示)
|
0.05
|
毫克/公升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