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2日 星期四

飲用水水質化學性標準 (二) 可能影響健康物質: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毒字第00四四二八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九二00二八八九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40039894 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6010065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80106331E 號令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
化學性標準:

(二)可能影響健康物質:

項    
最  大  限 
單  
1.氟鹽(以F-計)
(Fluoride)
○‧八
毫克/公升
2.硝酸鹽氮(以氮計)
(Nitrate-Nitrogen)
一○‧○
毫克/公升
3.銀
(Silver)
○‧○五
毫克/公升
4.鉬
(Molybdenum)
○‧○七
毫克/公升

(淨水場取水口上游周邊五公里範


圍內有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
元件製造業等污染源者,應每季檢
驗一次,如連續兩年檢測值未超過
最大限值,自次年起檢驗頻率得改
為每年檢驗一次。)
5.銦(Indium)


(淨水場取水口上游周邊五公里範


圍內有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


元件製造業等污染源者,應每季檢
○‧○七
毫克/公升
驗一次,如連續兩年檢測值未超過


最大限值,自次年起檢驗頻率得改


為每年檢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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