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毒字第00四四二八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九二00二八八九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40039894 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6010065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80106331E 號令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九二00二八八九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40039894 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6010065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80106331E 號令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
化學性標準:
(二)可能影響健康物質: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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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大 限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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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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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氟鹽(以F-計)
(Fluor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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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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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克/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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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硝酸鹽氮(以氮計)
(Nitrate-Nitro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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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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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克/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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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銀
(Sil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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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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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克/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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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鉬
(Molybden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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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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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克/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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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水場取水口上游周邊五公里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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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內有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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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件製造業等污染源者,應每季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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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一次,如連續兩年檢測值未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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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值,自次年起檢驗頻率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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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每年檢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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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銦(Ind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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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水場取水口上游周邊五公里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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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內有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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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件製造業等污染源者,應每季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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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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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克/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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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一次,如連續兩年檢測值未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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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值,自次年起檢驗頻率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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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每年檢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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