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6日 星期一

飲用水水質化學性標準:水源濁度超過五○○NTU時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毒字第00四四二八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九二00二八八九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40039894 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6010065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80106331E 號令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 然災害致飲用水水源濁度超過五○○NTU時,其飲用水水質 自由有效餘氯(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得適用下列水質標準:




項    
限  值  範 
單  
自由有效餘氯
(Free Residual Chlorine)
○‧二 二‧○
毫克/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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