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5日 星期日

飲用水水質化學性標準:水源濁度超過二○○NTU時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毒字第00四四二八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九二00二八八九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40039894 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6010065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80106331E 號令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水源濁度超過二○○NTU時,其飲用水水質濁度 得適用下列水質標準:

項    
最   大   限  
單  

濁度 (Turbidity)
(水源濁度在五○○NTU以下時)
NTU
(水源濁度超過五○○NTU,而在一五○○
NTU以下時)
三十(水源濁度超過一五○○NTU時)

前項飲用水水源濁度檢測數據,由自來水事業、簡易自來水管理單位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管理單位提供。
第一項處理後之飲用水,其濁度採樣地點應於淨水場或淨水設施處理後,進入配水管線前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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